今日:2019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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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
赤城检察院监督撤销一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本报讯 (记者 孙继增 梁燕)近日,赤城县民乐燃气公司经理柳某来到县检察院,将一块牌匾交到检察官手里,对检察干警打造“亲清护企”模式,精准对接企业涉法需求、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加褒扬。

    记者了解到,2017年6月,柳某担任民乐燃气公司经理时,公司员工张某与客户发生冲突,柳某让张某处理完与客户的纠纷再回公司上班。之后,张某一直缺勤,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决定只给其发放部分工资。2018年8月7日,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燃气公司送达了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柳某在8月14日前整改。就在柳某向人社局反映情况的时候,赤城县公安局于8月20日对柳某立案侦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柳某感到很冤枉很憋屈,本来打算去香港探望父母姐妹的计划,也因此化为泡影,企业正常经营也受到影响。

    “本来是一起劳动纠纷,怎么就成了刑事案件?我怎么也想不通……”柳某带着疑问,于今年6月初到赤城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法律咨询。按照受理分流程序,他来到第一检察部向办案人员反映了他的遭遇。办案人员为柳某做好接待笔录后,立即向赤城县公安局调阅相关案卷,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6月5日,经认真审查案卷,并请示检察院主管领导后,办案人员要求县公安局说明立案理由。6月12日,收到公安机关的回复后,办案人员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是该燃气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不存在欠薪记录,柳某本人也从未有过逃匿行为。在得知劳动监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柳某多次向县人社局反映公司与张某之间只是在劳动报酬数额上存在争议,希望妥善解决,并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主观上没有拒不支付的故意。据此,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柳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于6月14日向赤城县公安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6月2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依法作出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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