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世杰
一天下午,刘丽(化名)一行四人急匆匆来到邯郸市赵都公证处,焦急地向公证处工作人员求助。刘丽说:“我们要办理器官移植公证,请快点儿给我们办!一会儿还要赶火车回北京。”这是怎么回事呢?
接待室内,公证员徐纪红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刘丽看了眼坐在椅子上的男孩说:“他是我儿子,刚20岁……”说到这儿,刘丽的眼里已满是泪水。徐纪红为刘丽递上纸巾并倒了杯水给她,刘丽喝了口水后继续说:“我儿子经医院诊断为尿毒症,为了减轻病痛折磨,延缓生命,目前最好的途径就是换肾。经检查,他父亲是适合的器官供体,为了尽快安排手术,我们昨晚坐火车回来,按医院的要求准备了证明材料,现在就差公证书了。”说着,刘丽拿出《亲属活体器官捐献人自愿书》《亲属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书》《亲属活体器官直系亲属同意书》递给了徐纪红。
听了刘丽的介绍,徐纪红认真审查了其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在单独与他们每人谈话时进一步告知该公证的法律概念、意义及法律后果,在确认每一人均是自愿申请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后,将笔录的制作、表格的填写与证明材料的核实同时进行加急办理,在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对《亲属活体器官捐献人自愿书》《亲属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书》《亲属活体器官直系亲属同意书》提供了相应公证。
据介绍,在我国,器官移植手术是重大疾病的有效治疗方法,同时也是一项风险巨大的医疗活动。鉴于此,国务院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各地医院在为病患实施器官移植前,均要求有关人员办理器官捐献公证。公证服务介入到器官移植活动中,对避免器官捐献人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形下做出不真实的器官捐献意思表示,最大可能地防止器官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减少医患纠纷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