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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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超出临牌规定区域行驶 违法
交警:按照未悬挂号牌记12分罚200元

    本报讯 (记者 张世杰)机动车临时号牌的效力等同于正式号牌效力,但有行驶区域限制,一旦超出临牌行驶区域,则等同于无牌上路。近日,高速交警石家庄大队民警查获一起使用临牌跨区域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当日下午,交警在西古城收费站下路口开展路面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黑色无牌车辆行驶过来,随即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配合执法检查。经检查,交警发现该车相关手续正常,车辆临时号牌也未超过有效期,但该车限定在山东省区域内行驶,不符合规定。

    驾驶员告诉交警,该车是他买的二手车,刚过完户准备回石家庄上牌。驾驶员对自己的马虎大意相当懊悔,称没有及时关注车辆临牌上限定的行驶区域。

    交警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针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事实,该驾驶人将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

    车辆临牌是指新购的车辆在没有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属于一种过渡牌照,它在有效期内的法律效力和正式牌照相同。临时号牌除了有有效期,还有行驶区域规定。如:行政辖区内临牌,只能在发放临牌所在城市的区域内使用;跨行政辖区临牌,挂着这种临牌的车,就可以跨省行驶;试验车临牌,只有汽车厂家内部实验车等才会用到;还有特型车临牌,此种应用较少。

    根据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同时,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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