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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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法官“情理法”交织
诉前化解陈年积怨

    本报讯 (王菲)“实在不好意思,赵庭长,为了给我们调解案子,耽误了您午饭和休息时间。您不但帮我们渡过了眼前的难关,还解决了后顾之忧。真的太感谢您了!”这是兴隆县人民法院北营房法庭女庭长赵一在成功诉前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说的一番肺腑之言。7月11日,北营房法庭庭长赵一坚持情理法并用,历时4小时圆满化解一起积压近十年的纠纷。

    2011年,三河市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兴隆县北营房镇姚栅子村村民姚某某签订协议书,欲购买姚某某个人经营的石子加工厂及其矿山采矿权。协议签订后,三河市某水泥厂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姚某某20万元转让款,后因该厂接洽项目的联络人死亡,三河市某水泥厂单方决定不再购买采矿权。此后,姚某某多年来一直未能联络到三河市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直至近日刘某某一纸诉状将姚某某诉至法庭。

    仔细研究案情后,赵一发现原、被告最初签订的协议书虽然没有规定原告违约的赔偿条款,但是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应在协议签订当日给付首付款200万元,故原告仅支付20万元转让款是违约在先;被告姚某某与原项目洽谈人合作愉快,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便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制定以“情理”为主、“释法”为辅的调解思路,力争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修复原、被告关系。

    调解初始,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转述了刘某某的诉求:除了被告姚某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剩余的19万元被告必须全部返还。被告姚某某表示,洽谈合同过程中自己支付了一定的招待费,且因已与原告签订合同错失向他人转卖石子厂的机会,当时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也通过中间人承诺已支付的20万元不再要了,所以不会返还任何费用。

    针对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赵一凭借办案经验和“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耐心单独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做思想工作,明确原告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又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最终得知该纠纷近十年后才起诉的真实原因。原来,项目洽谈人早已去世,而近期洽谈人的儿子要结婚,而原告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是洽谈人的亲属,他想出钱帮忙,无奈现在经济较为困难,所以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希望被告能够适当返还点钱补贴婚礼费用。赵一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告后,以谦和真切的语气、尊重平和的态度进行调解,最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3万元现金并当场履行完毕。长达近十年的积怨一朝圆满化解,原告的代理人与被告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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