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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郑书影)7月19日,永清县人民法院对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程某、陈某某、于某某等14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县扫黑办全体及10名人大代表、10名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旁听了宣判。
永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陈某某、于某某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永清法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程某、陈某某、于某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制造交通事故,在霸州市、永清县对多名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程某、陈某某等1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并对14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9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对作案工具荣某某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予以没收。
2019年以来,永清法院深入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的新规律、新特征,改进工作举措,坚持扫黑除恶与“打财断血”并重,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彻底摧毁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图为宣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