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7月25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学校应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

    (上接第1版)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条例(草案)增加了有关教育惩戒的内容,规定学校教师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写检讨书、通报批评、由监护人陪同接受教育、训诫等措施予以教育管理。

    在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部分,条例(草案)补充完善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内容。提出,学校依法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或者安全防范责任,在校园发生下列安全事故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校自身能力不能防范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伤、自杀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发生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