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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重点解决治安安全问题
租赁房屋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

    本报7月23日讯 (记者 段美)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这一制度从形式上看,登记的是出租房屋信息,实质上是流动人口信息,可实现“以房管人”,解决治安安全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登记、查核工作,督促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等。

    条例(草案)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房屋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含租赁房屋治安责任的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包含治安责任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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