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出租车公司却以该出租车为个人从公司承包经营,乘客的损失应由承包经营人和司机承担为由拒绝赔偿。乘车人遂将出租车公司、承包经营人和司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 靳泽鑫 周振清
2018年4月22日,石家庄的刘女士和爱人李先生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在行驶至槐安路与煤机街交叉口处,出租车司机因与对面行驶的车辆争抢路口,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刘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刘女士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急救,并被诊断为多发外伤。经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梁师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可当刘女士向出租车公司主张赔偿时,出租车公司却提出该出租车为张某从公司承包经营,司机梁师傅是张某雇佣的司机,事故赔偿应由张某和梁师傅承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只好将出租车公司和车辆承包经营人张某、司机梁师傅一同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出租车公司辩称,该车已租赁给张某承包,刘女士系与张某之间达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刘女士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司机梁师傅也认为自己系张某雇佣的司机,刘女士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出租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载明车辆的所有人(业户)为出租车公司,其对事故车辆负有运营、管理之责,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车公司作为本案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系合同的相对方,其将该出租车租赁给张某的行为并未改变其作为承运人的事实,亦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乘坐该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女士在乘车过程中因司机梁师傅与其他车辆争抢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出租车公司应当赔偿刘女士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刘女士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法官说法:
乘坐出租车是广大市民常用的出行方式,乘客在打车、乘车的过程中,均是与出租汽车公司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的过程。因此,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现实中,出租车公司多将车辆转包,甚至多次转包给个人经营者,并从中收取相应的“份钱”,但这种转包行为不能免除其承担的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出租车公司不能以其与车辆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对抗乘客向其主张权利。对于广大乘客而言,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不要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此外,乘客也应当注意保留打车发票,如遇损害可直接向出租车公司主张赔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