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