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刘先生与妻子订立共同遗嘱,约定二人共有的一套住房将来归妻子的三个女儿继承。然而,妻子去世后,三个继女却拒绝赡养、照顾继父。老人无奈之下想更改遗嘱,那么——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刘先生30多年前与前妻离婚,儿子由前妻抚养,他一次性给付完孩子抚养费之后,与前妻和儿子不再联系。后来,刘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李女士的三个女儿当时都是十岁左右,刘先生将这三个继女视为亲生,将她们抚养长大。
再婚十多年后,刘先生与李女士将结婚前各自所有的房子卖掉,加上结婚这十多年来两人共同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新房子。
2000年的时候,刘先生与李女士共同订立了遗嘱,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遗嘱的大概内容是:二人共有一处面积为70平方米二室一厅的房子,该房子系二人各自变卖婚前房子,及二人生活积蓄所购买。如果刘先生先去世,属于刘先生的全部财产归李女士所有。如果李女士先去世,属于李女士的所有财产归三个女儿所有。如果李女士去世后,刘先生再婚,刘先生对现在的房子只有居住权,刘先生享有该房子所有权部分待刘先生去世后,由三个女儿继承。也就是说,这套70平方米的房子将来归李女士的三个女儿所有。
2003年的时候,李女士因病去世后,李女士的三个女儿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刘先生。大概在2005年左右的时候,刘先生得了一场病,由于三个继女拒绝照顾他,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与亲生儿子小刘取得联系。得知父亲需要人照顾,小刘便和妻子搬到刘先生家里居住,负责照顾刘先生。
因为儿子小的时候自己没有管过多少,可这十多年来却都是儿子在照顾自己,刘先生觉得这些年亏欠儿子太多,便产生了将来去世后,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遗产由儿子继承的想法。
为此,刘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咨询,他当初与李女士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否可以撤销?还有就是,三个继女对他有赡养义务吗?
带着刘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霍帅祥律师。
霍律师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刘先生与李女士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共同遗嘱,《继承法》未对共同遗嘱进行规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共同遗嘱有效,但仍有部分法院认定共同遗嘱因不符合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而无效。
根据遗嘱内容,因刘先生未去世,所以关于刘先生那部分财产的遗嘱未生效。李女士先去世了,所以李女士的那部分财产已经发生继承,并可以由三个女儿继承;刘先生没有再婚。综上,刘先生那部分财产在本遗嘱里已经没有生效的条件。即使将来刘先生百年后,因遗嘱中约定只有在刘先生先去世其财产才归李女士所有。因李女士先去世而无法实现,所以,本遗嘱涉及不到刘先生的遗产。刘先生百年后,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儿子及三个继女四人依法分割。
刘先生可以撤销属于他那部分财产的遗嘱。刘先生目前精神状态良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因涉案遗嘱为共同遗嘱,且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变更或撤销,但因一方去世,遗嘱明确约定属于双方个人那一部分的财产有不同的处分方式,并无交集,且涉案共同遗嘱未明确约定只有双方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所以,根据司法实践,刘先生可以对属于他那部分财产重新订立公证遗嘱,由其儿子继承属于他那部分财产。
三个女儿与刘先生是继父女关系,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刘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李女士的三个女儿都在十岁左右,没有独立经济及生活能力,并由李女士和刘先生抚养长大,已经形成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应当赡养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