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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生窃意 一念贪心触法网

    □ 连芳

    移动支付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是支付安全问题却不能掉以轻心,短短的六位支付密码,却是财产安全的钥匙。近期,高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8000元。

    2017年秋天的一个下午,吴某某开车从肃宁到高阳庞口市场买货时,不慎将手机丢失,被郑某某捡到。因吴某某的手机没有锁屏,郑某某打开手机后,发现微信钱包里有1000多元,便随便输入六位支付密码123456,结果竟然成功将钱转入了自己微信中。接着,郑某某发现该手机微信绑定了银行卡,便陆续通过扫码转账方式,将吴某某银行卡中存款转入自己微信之中。经查明,郑某某先后将该手机微信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5179元转出据为己有。

    吴某某发现手机丢失后,登录微信发现有五次扫码转账共计5179元,就赶紧报了警。2018年1月,郑某某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郑某某后悔不已,其家属退还吴某某经济损失5500元,吴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高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某自愿认罪,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郑某某单处罚金8000元。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郑某某利用捡到的手机,通过登录微信、扫码转账方式,先后5次将受害人吴某某手机微信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5179元转出并据为己有,属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郑某某自愿认罪,其家属代替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5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依法从轻单处郑某某罚金8000元。

    法网恢恢,郑某某一念贪心终难逃法律制裁,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同时,办案法官也提醒大家,提高安全意识,设置不易破解的支付密码,以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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