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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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孙玉华、河北龙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关于范香玲、刘冬梅与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23民初2492号、(2018)冀012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123执994、997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正定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聪涛: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俊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彦: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羊: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赵亚权: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建伟、邵亚敏: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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