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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杜某相识,从杜某处购买“快排”两支。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两支“快排”查获并扣押。经鉴定,上述两支涉案“快排”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杜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上购买射钉枪、枪管及瞄准镜等零部件,后将射钉枪与其他配件组装成型。2019年1月4日,张某与他人驱车至赤城县龙门所镇朱家庙村西公路旁,张某用改装后的枪支猎得野鸡一只,被赤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改装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赤城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犯非法治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另外两起案件分别是王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和董某等人非法持有枪支案。王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董某、虞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管制一年。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枪爆违法犯罪,进一步推动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为推进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