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县城建设路、嘴东大街交叉口对轿车驾驶人张某进行检查时,闻到其身上有酒味,当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查,张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取网上信息,民警发现张某于2011年11月28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交警处罚;今年3月24日,因醉酒驾驶被滦州交警处罚。目前,民警已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李建民 桑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