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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刘炳东、刘志存、王庆、承德县佳旺工贸有限公司、韩会新:

    本院受理(2018)冀02民初78号樊保诉商建军、商建波、刘炳东、韩会新、王庆、刘志存、承德县佳旺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本院判决:一、被告商建波、刘炳东、王庆、韩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樊保854万元,并自2008年10月6日起以854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损失(以原告诉请的5223414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670.7元,由原告樊保负担320496.8元,由被告商建波、刘炳东、王庆、韩会新负担52173.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樊保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依法客观认定事实,公正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创家居装饰(石家庄)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哲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巍、刘聚社、聂增立: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联运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解艳第: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素巧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23民初30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八调解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正定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珍与被执行人崔保群、崔天放、崔媛淇、高志敏、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唯众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崔天放、崔媛淇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31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B1-2号商住楼3-2502号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依法委托京东网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31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B1-2号商住楼3-2502号。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崔天放、崔媛淇

    拍卖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康法官

    联系电话:0311-88706089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联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绿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国良:

    原告赵金锁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正定县人民法院

    张天佑:

    原告胡华斌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正定县人民法院

    梁拥军:

    原告耿世敏诉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正定县人民法院

    日照市恒远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石家庄太行科工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恒远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10执9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17)冀0110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韩凯、李猛: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鑫宏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10民初356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韩凯、李猛:

    上诉人石家庄市鑫宏新型墙体有限公司就(2018)冀0110民初3569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廉政监督卡。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判。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郎瑛:

    本院受理原告刘汝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崔尔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沧县人民法院

    毛瑞生:

    本院受理周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赵各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李佳: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凯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203民初20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曹妃甸海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冀02民初584号。现依法向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曹妃甸海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冀02民初585号。现依法向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曹妃甸海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冀02民初586号。现依法向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北京合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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