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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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一男子醉驾肇事 检方决定不起诉
原因:自首、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罗瑞雪 王磊)4月19日,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宣告室内,经过检察官释法,受害人及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刘某表示谅解。刘某对自己醉驾的错误行为深刻检讨,表示今后将严格遵纪守法。这是桥东区检察院保障被不起诉人合法权利的方向性探索。

    2019年3月,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受害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被不起诉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经与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家属联系沟通,分析案情,最终使刘某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桥东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行政处罚已执行的前提下决定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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