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童、苗明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新喜、李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8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正定县人民法院
郑学兴、郭振国、纪烈敏、张增海、史铁树、李永良、闫万湘、左宝增、陈向军、杜会宣、杜运良、刘克亮、李宝托、崔占段、韩平和、王瑞怀、崔运通、高振元、郜广勇、吕志江、孙俊成、肖宝胜、金国柱、郭章圈、张长顺、齐立场、岳桂森、穆桂歧: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赵祯国、河北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锦程、一审第三人河北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宋胜及你们欠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0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保亭:
关于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段云桥、王保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申8445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民申844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芷洲:
关于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芷洲、张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申8450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民申845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乐、张秋福、郭占山、王建辉:
本院受理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深泽县人民法院
刘运岐、刘自岩:
本院受理原告杨现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邑县人民法院
刘喜太: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红超: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立东、李伟波: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广业: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贺为波: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吕军来: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丽敏: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石惠芳: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伍良: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默占龙、彭光光: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庄洋、于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漩、乔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宁: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赵家巍: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沈超: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建哲: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强、苏昭凡: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罗亚敏: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孙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达高频焊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鑫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海波、赵洋:
本院受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达高频焊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鑫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海波、赵洋对上述借款第一判项确定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丰润区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40.17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达高频焊管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鑫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海波、赵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永生、刘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永生、刘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利息1055881.94元,复利180514.84元,罚息3823020.83元,并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编号为天银唐(借)2015第0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复利、罚息;二、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位于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黄坨村地北、205国道南侧的房产及土地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4856679元并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偿清垫付款为止(其中4927221.16元自2015年9月13日起算;9929457.83元自2015年9月24日起算);四、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永生、刘玉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992.36元,由唐山市永宏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永生、刘玉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晟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邑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腾洋: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大街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5月6日10时至2019年5月7日10时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金杨、王闯名下坐落于辛集市北区迎宾路北段西侧帝豪大厦18层(证号为023048175号)。起拍价定于292万元人民币,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10000元。具体内容请登录淘宝网,查看详细的《拍卖公告》、《竞拍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辛集市人民法院
刘兴佳、刘幸娜、刘幸微、刘江峰、郭月清:
本院受理的田金鑫申请执行刘兴佳、刘幸娜、刘幸微、刘江峰、郭月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5执3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邹立月申请执行河北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5执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宋俊文(142701196208167518):
我院执行的(2018)冀0105执2851号申请人贾翠然与被执行人宋俊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俊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现将被执行人宋俊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盛军勇:
本院受理的梁震军申请执行盛军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5执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