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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未被认定 相应费用由指认方承担

    男子怀疑自己的汽车被他车剐蹭,遂报警。后经鉴定,他车无责。对方车主将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为鉴定支出的拖车费、场地费等。法院判决——

    □ 赵贺

    唐山市的全先生发现爱车被人剐蹭,怀疑是吴女士倒车所致,报警后坚持指认就是吴女士所为,结果指认未被认定,可吴女士的拖车费、场地费等损失,是要由他来赔偿的。

    2018年8月22日,全先生发现其停放在小区外的汽车有剐蹭痕迹,怀疑是吴女士的汽车倒车所致,遂报警。交警告知双方需要拖车做痕检,吴女士一再坚持没有剐蹭,但全先生一直坚持,吴女士为此支出了相应费用。经鉴定,结果不能确定吴女士、全先生两车有相对应的接触痕迹。吴女士认为全先生应当赔偿其损失,因协商未果,遂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先生承担拖车费、场地费、交通费共2152.70元。

    全先生辩称,他在取车时发现右侧有一道剐蹭伤,怀疑是前面汽车倒车所致,后找到该车,发现此车右后侧有明显剐蹭伤,且高度基本一致,遂报警。全先生认为,吴女士的拖车费、场地费、交通费都是配合协助交警办案产生的,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时报警是其权利,为警方提供嫌疑车辆也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配合协助警方办案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所以其无须承担吴女士主张的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先生由于错误认识想当然地认为吴女士的车剐蹭了其汽车,在吴女士否认的情况下进而报警,致使交警部门按照流程处理事故,给吴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全先生应予赔偿。吴女士支出的拖车费、场地费确系实际支出,全先生应当给付。吴女士要求的交通费,只是笼统地表述为平时工作、送货、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全先生赔偿吴女士994元。宣判后,全先生提出上诉。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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