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美)3月27日,《河北省统计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对完善统计机制体制,防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独立统计原则。明确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计划目标完成的直接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以防范统计数据造假,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条例优化完善统计机制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健全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
条例贯彻便民服务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既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统计资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应的便利。
条例加大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依法追究统计弄虚作假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统计造假案件通报和公示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对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