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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介绍,下一步要推进完善强制执行的立法体系。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紧锣密鼓地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争取在今年年底将草案提交审议。
加大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
刘贵祥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职能,惩治贪腐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追缴其非法所得,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他说,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从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贪腐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同时,对于没有追缴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他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8人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个人财产。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贪污所得被全部追缴。
在执行中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
在执行工作中,对企业的执行有时会面临两难。比如,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很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如何把加大执行力度和追求最好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呢?
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坚持公权力的审慎性和谦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让企业能够活下来,保住就业,促进经济发展。
他表示,要做好执行和破产程序的衔接,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进行新的债务组合。“有很多企业畏惧提破产这个事,实际上有时重整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办法。”
刘贵祥还表示,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界限。绝不能明显超标查封,能活封的不要死封,尽可能采取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不能把民事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去处置。
“在执行程序中,法官要有充分的考量,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