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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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 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女士问:

    2003年,经人介绍我与刘某相识相恋,一年后我们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到2005年4月才在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因双方年龄相差十几岁,且刘某嗜赌成性,我多次劝诫无效后,试图与其协议离婚。但考虑到孩子未成年,我一直隐忍,直至儿子上班工作,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多年来,我一直期待丈夫戒除赌博的恶习,但却大失所望。2018年3月,我们正式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我们有两套住房,均是刘某父亲去世后继承所得,分居后,我至今居住在A套住房,刘某居住在B套住房。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产。刘某则认为,两套房产是其父亲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遗产,我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我想问一下,继承的房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释法答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A套住房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刘某父亲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宜分割;B套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是抵押房产,依法不能予以分割,但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建议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和解,和解的内容虽不在离婚调解书中载明,但双方签字后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最终,通过法院积极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张某目前居住的A套住房,归刘某所有;刘某目前居住的B套住房,归张某所有,该套住房所有的抵押权权益均归张某;刘某保证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的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张某使用,违反约定的,违约一方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目前上述协议已经履行,法院也依法治作了准许离婚的民事调解书。

    本案主要涉及夫妻一方所继承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据此,认定遗嘱继承中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是“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也就是说必须明确排除另一方的权利,文本形式上的表述应为“只归某某一方所有”或是“某某配偶无权继承”。而本案中,遗嘱文本并未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因此,两套住房显然并非被告的个人财产。

    (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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