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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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
七种情况下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讯 (李贤)近日,《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这项制度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方案实施后,衡水市还将建立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制度等。

    方案提出,七种情况下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显著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明显退化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城市园林绿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城市园林树木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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