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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为非作恶交叉作案 五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闫晓瑜)2月21日上午,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五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阳原县西城镇某水泥制件厂因怀疑薛某偷卖厂内水泥制件与其发生冲突。后张某甲打电话纠集武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等人,一起手持镐把、棒球棍将薛某打致轻微伤。武某甲持刀将薛某腿部捅伤。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同武某乙酒后驾车行驶至阳原县西城镇十字街处,因道路施工,车辆断行,张某甲、武某乙二人遂下车辱骂施工工人,并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甲发生冲突,后武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张某甲持械、武某甲持刀与武某乙一起追打高某甲及工人王某乙,致高某甲轻微伤、王某乙轻伤二级,并将高某甲的宝马车前机器盖砍坏。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丙(另案处理)与刘某(在逃)驾车至阳原县西城镇南关门处与张某丁的小轿车相撞,因修车费用问题与张某丁及其朋友高某乙发生冲突并打斗。王某甲、张某丙纠集武某甲,伙同刘某将张某丁、高某乙打伤,致张某丁、高某乙轻伤二级。张某甲、张某乙、武某甲另有行政违法三起。

    法院认为,张某甲等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其中张某甲、张某乙、武某甲、王某甲四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交叉作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严惩,遂判处被告人武某甲有期徒刑4年9个月、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2年7个月、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1年1个月、被告人武某乙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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