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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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王静坡:

    本院受理原告兴隆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王静坡、汪玉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及汪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兴隆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本金39,384.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赵文举:

    本院受理原告石亚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冀0821民初1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吴金婵: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迁西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孟选、何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市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曹景超、张丽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曹景超、张丽静、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正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冀04民终6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市丛台区金佰济餐厅、王赵虎、王子薰:

    本院受理的邯郸市复兴区金源水产门市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送达(2018)冀04民终5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磊:

    本院受理王立军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地点在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涿鹿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河北莱特陶瓷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机构信用代码证,代码G10130127014597308,声明作废。

    河北千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原公章(带防伪)、原财务章(带防伪)各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李春生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76538,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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