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海军
葛某于2011年11月入职一家印刷公司从事胶印工作,实行计件工资,每月工资约4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未提前通知公司自行离职的需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2018年3月1日,葛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随后于当日就自行离职。公司要求葛某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葛某拒绝。公司在葛某离职结算时,从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作为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葛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1000元工资。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要求葛某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裁决公司应支付扣除葛某1000元的工资。
■说法:
本案是一起由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辞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本案中,公司与葛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那么,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但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就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选择错了追责方向,并不代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还是尽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以免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