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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飙伤朋友 寻衅滋事陷囹圄

    □ 聂涛

    酒,是待人接物、增进亲朋好友情感的纽带。然而,酗酒闹事,惹出官司却是得不偿失。近期,站在被告席上,听到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时,被告人亚某痛心疾首,后悔不已:“都是我酒后没控制好情绪,我诚心认罪悔罪!”

    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亚某与被害人姜某等一帮朋友到饭店聚餐。饭后,看到不胜酒力的亚某已经醉酒,为了他安全考虑,姜某骑电动车送亚某回家。在送亚某回家路上,亚某拦住过往车辆不让通行,姜某多次劝说,亚某不仅不听劝,还与姜某发生撕扯。被他人劝开后,姜某骑车准备离开时,亚某将姜某连人带车扑倒,致姜某受伤。经鉴定,姜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亚某家人赔偿姜某13万元,姜某对亚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亚某酒后滋事,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亚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亚某酒后面对姜某不要他拦车的劝说,不仅不听劝,还与姜某发生撕扯,并趁姜某不备,连人带车将姜某扑倒,致其轻伤二级。亚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的“情节恶劣”情形,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亚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所以被法院从轻作出以上刑罚。

    朋友相聚,适量饮酒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饮酒过量,就会酿成悲剧。这起因饮酒引发的刑事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在以后的聚会中,特别是春节期间的走亲访友时,希望大家高兴之余要有度、有节的饮酒,以此为鉴,避免招惹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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