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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法院集中宣判 五起污染环境案
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报讯 (记者 王智勇 通讯员 谢峰)日前,邢台市邢台县、广宗县、平乡县等3地法院对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非法从事电镀加工、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吕某、江某、毕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吕某、毕某和江某于2017年一起非法炼制经营燃油,两次购进含油的土约140吨堆存于转炉附近的土地上,炼油得款4.9万余元。吕某从中支付给毕某和江某工资各2700元。现场遗留原料8.56吨,转炉中存有原料12吨左右,罐中存储成品油8吨左右,山下堆存炼油废渣大约100吨。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遗留原料等物检测,原料废油土为含矿物质油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特性。炼油后产生的粉末系工业废物,属于污染物。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吕某非法所得的4.36万元、被告人江某违法所得的2700元、被告人毕某违法所得的2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苏某污染环境案。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苏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宗县东召乡板台屯村村北租赁厂房,并雇佣工人进行镀锌加工自行车零件,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利用暗管直接排放到该厂西侧土坑内。经检测,废水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被告人苏某经营期间获得加工费1万元。广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的1万元予以追缴没收。

    另外3起案件是:李某污染环境案、谷某污染环境案、刘某污染环境案。这3起案件的被告人因为违法排放、处理工业废水,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平乡、广宗等法院等判处拘役五个月、二个月、五个月,并被分别判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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