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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对重大安全隐患 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本报讯 (记者 任俊颖)城市供热、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看不见的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的血脉,其安全隐患不可等闲视之。日前,省住建厅对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重大危险源排查、事故应急救援、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根据省住建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设施运行、空间布局、季节变化等行业管理特点,定期进行排查,全面查找并准确判别隐患。运营单位应当完善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形成闭合的风险排查整改体系;对排查、巡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标准、完成时限、经费、物资和负责人等。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营单位,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派驻、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业、终止合同(协议)等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推诿或消极执行的运营单位,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督查、问责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在发生设施停运事故、人员伤亡事故和设施破坏事故等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并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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