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1月08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签名不慎,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前夫向他人借款152万元,承诺只要她在借条上签字,就考虑让女儿随她一起生活。爱女心切的她竟然在借条上签了字——

    □ 韦小方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付某(女)和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付某为了王某一句承诺,就在王某给债权人李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由此引发债务纠纷。那么,这句承诺是什么,会让付某如此不考虑法律后果呢?

    被告付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儿随王某生活。被告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分六次共向原告李某借款152万元。原告李某为保障债权实现,要求付某在借条上签名。被告王某便找到付某,称如果付某在借条上签字,就考虑让女儿随其一起生活。付某未加思索便同意了王某的请求。

    2018年6月13日,被告付某和王某为原告李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付某和王某夫妇今借李某152万元(附每笔借款时间及金额),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王某拒绝还款,李某遂要付某来偿还,但付某称其并未收到借款,也拒绝偿还。李某将王某和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152万元债务发生在二被告离婚之后,并且原告李某将钱款交给了被告王某,被告付某未收到钱款,却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该行为如何认定是处理该案的关键。法院认为,被告付某签字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本案中,被告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名的法律后果。被告付某在借条上签名,并将借条交给原告李某,该行为已明确表明其同意承担该笔债务,符合债务加入的形式,付某应该与王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付某和王某共同偿还152万元的请求。

    该案提醒广大民众,签名需谨慎,在签名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查文本内容,否则很可能因签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从而惹上官司。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