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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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燕克江、张青革、侯小民、任秀芹、周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燕克江、张青革、侯小民、任秀芹、周广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合并计算,自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清偿债务,原告有权以迁国用他项(2013)第148号、迁国用他项(2013)第149号、迁国用他项(2013)第150号他项权利证明项下土地使用权及迁安市房建字第20130004号、迁安市房建字第20140004号他项权利证明项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若被告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清偿债务,原告有权以证号为迁安(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8号、迁安(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9号、迁安(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1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受偿后,被告侯小民、燕克江、周广华可以向被告馨苑地产追偿;四、被告侯小民、燕克江、周广华、任秀芹、张青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228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小民、燕克江、周广华、任秀芹、张青革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立昭:

    我院受理易县易兴典当行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典当纠纷一案,执行审查庭移送技术室,要求对王立昭名下位于高邑县高邑镇107国道东侧(岗头村西南1080米处)房产(石房权证高字第0130000420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9委评109号选择评估机构及勘验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藁城区法院摇号室摇号选择评估机构,当日领取勘验现场通知书,第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赴标的地进行现场勘验。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本院将依法对王立昭名下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詹全勇:

    本院执行的陈金标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91执95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詹全勇向陈金标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空调冷气费、冬季采暖费399350元)、报告财产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姚鸿明:

    本院执行的黄晨峰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91执98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返还黄晨峰订金100590.86元)、报告财产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卞振强不慎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63273,特此声明。

    刘洪力不慎将警号遗失,号码为1303781,特此声明。

    冯伟不慎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83112,特此声明。

    崔庆阵不慎将人民警察证遗失,警号:037575,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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