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石家庄市发改委会同市交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从2019年1月1日起,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将分区域、分时段、分车型进行差别化收费。
停车场区域划分为三类
停车场区域划分为三类。一类区域,友谊大街以东、和平路以南、建华大街以西、槐安路以北区域(以道路中心线为界,有桥梁的道路含桥下投影空间,下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二环路以内区域;三类区域,主城区行政区域内,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经交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小型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泊位)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昼间每辆每小时收费3元,10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二类区域:昼间每辆每小时收费2元,8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三类区域:昼间每辆首小时收费2元,之后每小时收费1元,6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
其他小型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配套停车场:每辆每小时收费3元,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限额24元。建筑物配套地下停车场两小时内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立体停车场每小时4元。咪表泊位,昼间每半小时2元,夜间每辆次5元。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昼间每辆次4元,夜间每辆次8元。交通肇事违章停车每辆每天10元,每天按24小时计费,停车超过20天,减半收取。
中、大型机动车停车收费在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基础上,中型机动车加收50%;大型机动车加收100%。
公共场所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通知提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这其中,除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外,还包括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等。
此外,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点),停放时间不足2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停车场收费须明码标价
通知要求,停车服务单位要明确停车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和水平。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