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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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员工还款

    未写借条,转账60万元给员工,员工称是工资,公司股东无奈诉至法院——

    本报讯 (记者 李胜男)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侯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60万元。

    张某系保定某电气公司股东,侯某曾经是该电气公司员工,后离职。2017年5月16日、7月19日,张某两次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侯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0万元,共计转账60万元。

    侯某称,这60万元是保定某电气公司通过张某的个人账户转给他的提成和工资,电气公司将张某的账户作为公司的实际对公业务往来账户使用,张某向其汇款是职务行为,他从未向张某借过钱。

    张某称,以前公司资金紧张,他曾经代替公司给侯某汇过工资,后电气公司会将其代付的款项偿还,但2017年5月16日、7月19日转账的60万元实为侯某向其借款。

    庭审中,侯某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明细载明,自2017年5月10日至7月27日,张某共计向他转款23次,23次转款中有一部分注明是工资,一部分没有注明,而5月16日和7月19日这两笔共计60万的转款并未注明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未能提供借据、欠条,但其向法院提交了向侯某转账60万元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其实际向侯某交付该款项的事实,应认定其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侯某虽主张该笔款项系张某代电气公司向其支付的提成和工资,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案涉及款项是张某代电气公司向其支付的提成和工资的事实。张某向侯某转账的60万元依法应认定为张某向侯某出借的款项,侯某应予以偿还。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亦不能证明保定某电气公司就本案债务为其提供了担保,故对其支付本案借款的利息及要求保定某电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借条是证据之王,一定要引起重视,切不要因为信任而产生侥幸心理。同时,要妥善保留交易痕迹,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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