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哲 通讯员 王云花 陈烁)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作出了最终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个专门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的四人团伙全部成员均受到法律惩处。
2017年3月初,杨某、唐某、王某乙相约到石市实施盗窃。杨某与王某甲约定,由王某甲驾车拉载杨某等人至其指定的公交车站牌处,杨某等人上车实施盗窃。王某甲驾驶车辆尾随公交车或在约定地点等候接应。杨某每天给付王某甲三百至五百元。案发后,杨某、唐某、王某乙先后到案并被判处刑罚,王某甲负案在逃。2018年5月10日,王某甲到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投案,供述了伙同杨某等人盗窃他人财物的部分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某甲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示:临近年底,天气寒冷,选择公交出行的人越来越多,这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在公交车等流动性公共场所,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背包最好放在胸前,不要低头玩手机,以便随时观察周围情况,如果发现有陌生人故意靠近挤碰遮挡视线,一定要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