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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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入证须将行驶证或身份证 押到保安室才能进小区是否合法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保定的李先生问:

    前几天跟妻子去朋友家串门,在到达朋友家小区门口的时候,小区保安要我出示进出小区的出入证。我跟保安表明自己不是本小区业主,而是去朋友家串门的情况后,保安表示,小区物业公司规定,没有出入证,就要将车辆的行驶证或驾车人的身份证押到保安室,方可进入小区。但是我的行驶证和身份证在妻子的包里,而妻子在到达小区门口前就提前下车买东西去了,因此我拿不出身份证和行驶证,保安就将我堵在了门外。在我等妻子回来的时候看到,没有出入证的车主将身份证或行驶证交给保安后,就可以顺利地进入小区。但是我觉得把身份证和驾驶证押到保安室不放心,所以想问一下,小区物业规定的没有出入证必须将行驶证或身份证押到保安室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释法答疑: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吴同兴律师认为,李先生反映的小区物业对没有出入证的车辆进入小区时需要扣押行驶证或身份证的规定,类似情况并非个例。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安保管理本无可厚非,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李先生所遇小区的物业安保规定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且,根据规定,对物业公司保安服务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督促纠正。同时,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如果小区物业公司和保安员对违法做法不予纠正,李先生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反映投诉。针对保安员扣押车辆行使证或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训诫,并可以视情节吊销其保安员证,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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