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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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求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维权莫过度,当心得不偿失

    认为前风挡玻璃被更换过、轿车生产商销售商存在欺诈——

    □ 本报记者 张乔

    消费者认为自己购买的轿车前风挡玻璃被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更换过,以二者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二者以购车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这样的理由成立吗?法院又是否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呢?

    ●原告:汽车玻璃被更换过,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存在欺诈,应以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2015年8月19日,原告李女士在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某4S店购买了由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一辆轿车。2015年11月13日,李女士驾车在西三环路上行驶过程中,被石子击中前风挡玻璃,于同年12月6日在某4S店报了保险。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支付到4S店。因玻璃破碎裂纹比较小,不影响视线,李女士就没有立即更换。2017年3月,李女士发现玻璃裂纹越来越大,遂于同年3月26日去4S店更换玻璃。在拆玻璃饰条时,李女士看见玻璃边沿胶比较多,维修师问她是不是更换过,后来另外一位维修师也提出同样的疑问。当维修师把玻璃拆下来准备剔除原玻璃胶时,李女士看到原玻璃胶上有明显的新旧胶的痕迹,饰板上也粘上了玻璃胶,由此确认玻璃曾经被更换过。

    李女士认为,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和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购买该车辆时,并未声明或告知车辆前风挡玻璃进行过更换,也没有说明更换玻璃的具体事由,属于欺诈行为。她认为二者生产、销售的车辆是事故车,遂将二者告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增加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轿车价款的三倍和车辆保险、购置税等共计667243.71元。

    诉讼期间,李女士申请对轿车前风挡玻璃是否进行过更换或者重新安装进行鉴定。鉴定评估结论载明:……1、保险公司查勘照片与检材前风挡玻璃的裂痕吻合。2、检材玻璃上附着胶体有明显隔层且检材胶体上存在杂质和明显的不规则再次涂装痕迹。3、与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及前风挡玻璃涂装视频资料对比,胶体附着状况差距明显。结论为该车前风挡玻璃进行过更换或重新被安装。

    ●被告:涉案车辆前风挡玻璃涂装工艺与生产厂家工艺明显不符,车主理据不足

    被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作为涉案车辆的生产方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诉讼主体不适合。原告要求赔偿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被告作为车辆生产方,交付给被告河北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车辆合格,均为原厂配置,没有更换玻璃的行为,不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行为。根据鉴定报告的第三点鉴定结论,涉案车辆更换前风挡玻璃的涂装情况与被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胶工艺存在明显差距,也排除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的侵权可能性,且该报告不能证明是何人何时更换的玻璃,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某汽车贸易公司辩称,作为产品销售方,该公司销售的车辆均为厂家检验合格并有合格证的合格产品,出具的鉴定报告书描述的涂装工艺不符合该公司的安装工艺要求及流程,且不能证明是何人何时更换的玻璃。

    ●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商,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本案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诉争车辆前风挡玻璃的上胶、涂装并非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所为。另外,该车辆系于2015年8月19日购买, 2015年11月13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前风挡玻璃发生损伤,于2015年12月6日到4S店报保险。按上述时间节点,自车辆购买至原告所述前风挡玻璃损伤中间有近三个月的时间,从原告所述车辆有损伤到原告报保险,其间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原告不能证实所鉴定的前风挡玻璃即为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在出售车辆时所装配的前风挡玻璃,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被告某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请求。

    ●法官:消费者维权莫过度,否则得不偿失

    主审此案的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法官苏亚萍认为,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不过也存在一些消费者过度维权现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对“欺诈”有明确的定义: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本案中,原告李女士不能证明其做鉴定的玻璃系车辆出售时的原装玻璃,且鉴定结果与生产商安装玻璃的工艺明显不符,无法证明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权莫过度、莫任性,要多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消费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学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益。过度维权行为不但会增加维权成本,且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诉讼失败之后还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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