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世杰
老高回家途中丢了包,急忙发出悬赏1000元的启事找包。结果,捡包者老孙拎着包来送还,老高反而不认账。老孙找到报社咨询:是否有权向老高要这笔钱?
原来,事发当天,老高在饭店与朋友聚餐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慎将提包掉落,包里装有现金、证件、平板电脑等物品。随后,在此经过的老孙发现了路上的提包,捡了起来,并在现场等候了好大一会儿,最后见没人来找,便将提包带回去暂时保管。而当天老高因为喝了酒,回家倒头便睡。直到第二天,老高醒了酒才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但却不知道掉哪了。
心急的老高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寻物启事,并号召大家进行转发。老高在寻物启事中写道:“若有人将提包在一周内归还,将给付酬金1000元。”老孙看到朋友转发的寻物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老高取得了联系,并将提包归还了老高,同时向其索要酬金1000元。然而此时,老高却反悔了,声称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孙不该见财起意,他愿支付其200元以表谢意。老孙有些气不过,事儿虽不大,但悬赏寻物者言而无信,按照法律规定,他这样的事有维权依据吗?
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帅祥。
霍律师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本案中,老高的寻物启事为悬赏而寻找遗失物的启事,即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具体表现为悬赏人具有向不特定人发布悬赏启事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相对人完成了启事规定的义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老高通过自己的朋友圈发布悬赏公告,并号召大家转发,视为老高以公开方式声明,对不特定人在一周内归还提包的事宜做了悬赏启事。老孙在一周内返还提包,已经履行了悬赏启事义务,老高应支付悬赏报酬。老高拒付悬赏报酬的行为侵害了老孙的合法权利,老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通过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
拾金不昧和诚实守信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于法于德,老孙应当返还提包。老高既然做出悬赏启事,亦应诚信履约,支付悬赏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