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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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外债 离婚时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二十多年前,石家庄的张女士与丈夫刘某结婚不久,刘某便出去打工挣钱。最初几年过年过节的时候,刘某还会回家,也会给张女士生活费。可几年之后,刘某便以做生意忙为由不再回家,也未给过家里任何钱。张女士靠种地和在村里打工将孩子养大。前段时间,突然有讨债者找到张女士要账,她这才知道,丈夫刘某曾经借过几万元的外债用于做生意。现在张女士准备离婚,那么,刘某欠的外债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带着张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聪聪。

    李律师称,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以对外借款的利息高低为判断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规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张女士称,她丈夫所借外债用于做生意,但是她并不知道其做什么生意,刘先生也未给过她生活费。从张女士的描述来看存在两种可能性,刘先生借外债做生意未挣钱所以未向张女士支付生活费,但是该笔外债借款用于做生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可能性是刘某借外债做生意挣钱但是全部收入用作他处,等于说刘某经营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则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如果张女士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按照最高院答复的内容,该笔借款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刘某借外债不是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明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活动,比如说用于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该种情况下,刘某的借款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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