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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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保定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
解决入园难上学难问题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近日,保定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保定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以市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保定市政府法治办主任张五进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

    《条例(草案)》围绕加强规划管理、完善用地制度、加强建设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以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报批前需进行公告、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实施情况由教育部门组织定期评估,保障规划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听取各个利益群体的意见和群众呼声。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严格控制征收,非因公共利益不得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现有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

    《条例(草案)》提出,将拓宽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资金来源,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功能区分的要求,保护校园环境和孩子身心健康。坚持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四同步”原则。同时,在立法中明确,教育、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批后监管,确保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满足新建小区居民子女入学入园需求。建立限期移交制度,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由教育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幼儿园移交。

    为了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重大问题的有效解决,在立法中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仅作衔接性规定。针对《条例(草案)》中的具体违法行为,综合考虑法律责任的大小、承担方式以及处罚的轻重,审慎设定相关法律责任,并通过创设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制度,增加失信违约成本,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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