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组织本市部分旅行社工作人员到外地进行同业考察,一名考察人员乘坐快艇游览时受伤——
□ 付亮 赵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旅游,各式各样的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旅行社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招揽更多游客,各旅行社都绞尽脑汁使尽浑身解数。这不,唐山某旅行社为了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组织本市部分旅行社工作人员到山东景点进行同业考察,结果一名考察人员乘坐快艇游览时受伤,致使愉快之旅变成伤心之游。
小杨是一家旅行社的经理,报名参加唐山某旅行社组织的山东旅游线路同业考察,并交纳150元费用。考察期间,唐山某旅行社带领小杨等人到日照灯塔风景区游玩,并安排了乘坐快艇游览的项目。小杨在乘坐快艇的过程中,站立在快艇护栏处,双脚打滑摔伤,后住院接受治疗。因后续治疗产生的一系列相关费用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小杨遂将唐山某旅行社诉至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与唐山某旅行社之间虽未订立书面的旅游合同,但小杨已交纳了旅游团款,且唐山某旅行社也已接受,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能够证实小杨受伤主要是因其站立于快艇护栏处,在快艇行驶过程中,地面湿滑,双脚打滑所致。作为成年人的小杨,应能遇见到在高速行驶中的快艇上站立的危险后果,而其未积极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参加的确为同业考察,与一般旅游者有所不同,故其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告。唐山某旅行社虽在庭审中辩称,快艇的工作人员曾向小杨告知相应的安全规定,也曾制止其在快艇上站立的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唐山某旅行社组织的虽为同业考察,但也有旅游性质,故对于小杨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路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唐山某旅行社赔偿小杨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