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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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周波: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波、孟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83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以刊登报纸时间为准)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晋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黄素娟、许志国:

    牛海英、吴瑞香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0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书霞、杜艳军诉被告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涞源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金宝:

    本院受理孟玲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681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涿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国全:

    本院受理代影妹、刘天琪、刘凯琪诉你、邓小红、张绍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林家屯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涿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易县裕丰副食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高碑店市好粮来家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8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令:被告易县裕丰副食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碑店市好粮来家商贸有限公司粮油款5370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碑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市金协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建军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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