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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合同所附义务 公证赠与被撤销

    爷爷奶奶与孙子签订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孙子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老人将孙子告到法院——

    □ 田雯莉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因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公证赠与合同被法院依法撤销。

    2014年12月15日,年过七旬的赵某某夫妇与20岁的孙子赵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老两口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路北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赠与其孙赵某个人所有。但该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房以后两位老人还需要在该房屋居住。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随着年龄增长,赵某考虑房屋面积小,老人在房屋内居住影响其结婚,再加上房屋已经过户,便不再让两位老人在此居住。两位老人无奈之下向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赵某系基于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出于对被告的疼爱和照顾,但争议房产系二原告主要个人财产并赖以生存居住,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此项赠与系附义务的赠与,被告赵某有义务保证二原告享有居住权,现赵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使该赠与已经办理了公证且房屋已经过户,赠与人依然享有撤销权,故法院作出如上裁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赵某作为二原告的晚辈,理应关心照顾老人,但房屋过户后赵某却将老人撵出房屋,亦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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