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媛媛
柳红领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家人借钱,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家人是否可以将钱要回?这笔债如何讨?石家庄的小郑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大约在1996年左右,小郑的丈夫刘某因为做生意向她的父母借了3万元钱,虽然当时写了借条,可借条上并没有写借钱时间和还钱时间。最近一段时间,小郑准备离婚,小郑的父母便想将刘某所借的钱要回来。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该怎么要?小郑向记者咨询。
带着小郑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李聪聪律师。李律师称,借条中写明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的目的是为了计算借款期限。本案中,刘某向小郑父母书写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即未约定借款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上述规定,小郑的父母可以随时要求刘某返还借款。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践中,除了借条证据之外,还需要留存打款凭证等能够证明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证据。就本案而言,小郑父母也需要留存向刘某打款的凭证或者刘某收到上述3万元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所以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刘某为了做生意即生产经营需要向小郑父母借款3万元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该笔债务没有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有:第一,刘某与小郑父母约定该笔债务为刘某的个人债务;第二,该笔债务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小郑与刘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小郑父母知道上述约定。刘某向小郑父母的借款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因此刘某向小郑父母的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