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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财物殴打他人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被严惩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 李忠勇 甄晓霞

    日前,井陉县人民法院对一随意毁损公私财物、殴打他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公开宣判,被告人杨靖龙、尹庆国、王锦徽、李肖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2、1年有期徒刑和6个月拘役。同时,责令杨靖龙、尹庆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650.6元。

    井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靖龙指使高某(另案处理)、李肖、高某某(另案处理)持碎砖块将井陉县微水镇邮政移动大厅兴达通信店内刘某承包的手机摊位砸毁,致使柜台及20余部手机不同程度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221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肖于今年4月向井陉县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的一天的晚上,杨靖龙、尹庆国、王锦微与赵某一起喝酒时,听说赵某与尹某有过口角,杨靖龙指使尹庆国、王锦徽对尹某进行殴打,后被赵某等人劝开。今年2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杨靖龙、王锦徽、尹庆国从歌厅消费后打出租车时正好遇尹某,杨靖龙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架在尹某脖子处,将尹某胁迫到自己家中,先用电线抽打,后指使尹庆国用刀将尹某胸部刺伤。

    今年3月13日20时许,杨靖龙、尹庆国等人在某歌厅唱歌时,到耿某等人的包间内寻衅滋事。尹庆国持匕首行凶,耿某、李某将匕首夺下。在夺匕首过程中,耿某左手无名指被划破,并将歌厅内沙发划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靖龙纠集被告人李肖、高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杨靖龙纠集被告人尹庆国、王锦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靖龙系主犯,尹庆国、王锦徽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肖系从犯。被告人杨靖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肖系自首、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于是,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杨靖龙、尹庆国、王锦徽为非作歹,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毁损公私财物、殴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我国是法治国家,人们生产、工作和生活都需要有安定的社会环境。任何横行霸道、寻衅滋事、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都不可能长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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