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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行使监督权
两起案件一补证一改判

    □ 马志平

    “我们认为,认定此二人自首的证据不充分。”8月16日,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耀东依照法律规定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审委会研究讨论的张某、姚某涉嫌贪污案的证据问题发表意见。

    张某、姚某分别系河间市某村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张某利用其负责危房改造申报、初审等职务便利,在姚某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条件的情况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967元,事后已退回。

    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检察长刘耀东在听取办案人员汇报后,认为认定两人“投案自首”的证据不充分。他首先解读了法律对职务犯罪中的自动投案的规定,对该案的证据提出了意见,认为张某、姚某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但是二人系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的,缺乏到案的主动性,构成自首的证据不足。法院采纳了刘耀东的意见,通知监察委补充证据。经调查得知,在治理“微腐败”专项活动时,二人已对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事进行了填报,成为认定其“投案自首”的重要证据。法院最终以贪污罪从轻判处其二人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今年以来,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从转变监督观念入手,着力提升监督素质,增强监督能力。检察长刘耀东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与案件的审查,出庭支持公诉,今年前8个月共主办各类案件12件,两次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两起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及补充证据发表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河间市检察院对法院判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检察长刘耀东调卷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起诉书对马某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因此批准提请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河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合议庭对该案的罪名定性存在分歧,提请审委会研究讨论决定。为深入阐明河间市检察院对该案定性的观点和适用法律依据,刘耀东检察长带领主管副检察长及办案人员撰写详细精准的案件材料, 7月11日依法列席了法院审委会。在听取法院承办法官的详细案情汇报及合议庭意见后,刘耀东及主管副检察长围绕该案争议焦点进行阐述,认为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检察院的意见,审委会委员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最后表决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近日,河间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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