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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司机别任性 严重超员也判刑

    □ 古孟冬

    2015年12月4日,跑长途的客车司机李某在拉客满员的情况下,听从车上老板季某的建议,在中途又违法超员拉载13名乘客。不料,客车还没开出10公里,就被正在进行日常巡逻的交警拦停。经查,这辆核载人数为25人的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内竟然挤上了38人,超过额定乘员52%。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季某作为客车车主,指使司机违法超员拉载乘客,对严重超员负有直接责任,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坚决打击客车超员行为,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李某、季某两人分别作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季某说,他当时只想着多拉人赚钱,以为天黑了警察看不见,就做下了糊涂事。李某也说,他知道营运客车超员拉人是违法行为,但车主要求多拉人,他也没反对,当时心存侥幸,结果把自己的饭碗弄丢了,还得去坐班房,很后悔。

    说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本案中,李某驾驶的额定乘员25人的大客车上载客38人,超过额定乘员52%,已超过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额定乘员50%以上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所以李某及其车主季某被法院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同时,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也就是说,客车校车严重超速达到一定标准也要被追究刑责。

    过去,客车超员超速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大多是因受利益驱使养成的“多拉快跑”的陋习,一些老司机也习以为常,认为只要不被抓住就没事,万一被查也就是罚点钱。但自《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实施后,对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在此,法官提醒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可心存侥幸,贪图小利,否则将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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