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兴隆县龙鑫花园小区建设项目,未按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按照该项目核准和申请时间及相关缴费标准,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2375平方米,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56.25万元。(大写叁佰伍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自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于10日内缴至以下账户:全称:兴隆县财政局,账号:041100010924901519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