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客运车辆超载,是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因缺乏保护可能受到严重的伤害。以前对超载行为的处罚多是扣分、罚款,而《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客运车辆严重超载已构成犯罪。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类案件,被告人宋某因严重超载被判处刑罚。
2016年8月9日,省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石家庄大队接到匿名举报,称车牌为冀DZ02XX的大型客车超载。上午9时许,该车辆经过裕华区新元高速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查,额定乘员47人的大客车上竟载客68人,超过额定乘员21人。因该车驾驶人宋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裕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宋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