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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石家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方支付原告工程款68万元及利息。被告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将被告王某名下一套房产拍卖,但王某拒绝腾房。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遭到被执行人王某及家人、亲属的百般阻挠。7月30日上午,新华区法院执行局再次全体出动,执行干警强制将被执行人带离现场。经过近9个小时的强制执行,最终将房屋腾清并交付竞买人。图为在公安民警和被执行人同事见证下,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人家具。 本报记者 张哲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