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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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顶协议后债权人能反悔吗

    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遂以所购房屋抵顶借款,后因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交房,出借人反悔,欲重新要回借款——

    □ 李张平 刘志祥 李志存

    现实生活中,对于借钱一事我们并不陌生,一旦借款人在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如今,邯郸的李强(化名)因为借了樊胜(化名)的钱还不上,就想用自己买的房抵顶借款。因抵顶的房子未能如期交房,债权人就又向李强索要借款,看似合理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近期,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2月份,李强向樊胜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樊胜现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保证于半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李强未能还清借款,双方于2016年8月份签订抵顶协议一份。抵顶协议约定:李强将其购买的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套房屋抵顶拖欠樊胜的借款,并协助樊胜到房地产公司进行合同更名。当日,樊胜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认购协议,除购房人由李强变更为樊胜外,其他合同权利义务与李强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原购房协议内容一致。两份购房协议均约定开发商应于2017年12月份将两套房屋交房。当日,樊胜向李强出具收据“今收到李强房屋两套面积82.71平方米,合计人民币陆拾玖万肆仟柒佰陆拾肆元。”2018年1月份,樊胜以李强抵顶的两套房屋未交房为由,要求李强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李强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樊胜与李强签订的抵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抵顶协议签订后,双方之间的原借贷合同不再履行,应当按照抵顶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樊胜依据借贷法律关系,请求李强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樊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在未能还款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以新的还债方式抵顶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反悔呢?法官认为,债权人可以反悔,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抵顶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或者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或者协议无法履行,债权人解除抵顶协议。无论哪种情形,最终目的是将抵顶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使借贷双方恢复到原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中,在抵顶协议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樊某基于原借贷法律关系请求返还借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致使李强无法将抵顶房屋交付樊胜,李强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樊胜有权请求解除抵顶协议。协议解除后,樊胜基于借贷关系请求李强偿还拖欠的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签订抵顶协议时一定要谨慎,最好全面审查债务人抵顶财产的所有权状态、实际价值以及变现情况。一旦签订了抵顶协议,不能随意反悔。若想反悔的,还需经过法律规定的一些程序,无形增加了自身的风险和债权实现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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