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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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易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李双平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8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州市人民法院 

    韩义辰:

    本院受理原告晋州市长城果品专业合作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晋州市人民法院 

    郭占兵:

    本院受理李艳诉你和彭英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8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州市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哥士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哥士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区分公司、张叶:

    本院受理原告孙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闫育峰、王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贾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正定县人民法院 

    庞国梁、葛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贾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正定县人民法院 

    梁士光、陈胜利:

    本院受理河北森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8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正定县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强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齐明邦与被告河北日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强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筑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后,被告河北日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6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8月3日上午10时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日,如果有竞买人在60日内任意时间出价,则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变卖标的: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栗新小区8-2-7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33023125),建筑面积 101.28平方米,起拍价:1301440元,保证金130000元,加价幅度:10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变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沈法官,电话:0311-85650795,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8月3日上午10时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日,如果有竞买人在60日内任意时间出价,则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变卖标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小区19-6-1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330066468),建筑面积 93.03平方米,起拍价:1374960元,保证金130000元,加价幅度:10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变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沈法官,电话:0311-85650795,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8月3日上午10时至2018年8月4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二次拍卖位于桥东区胜利北街238号7-3-3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35016812),建筑面积104.64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7.82平方米,起拍价:1232500元,保证金100000元,加价幅度:5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王法官,电话0311-86986133,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时江辉、李东娟: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赵国峰与你二人及第三人张萍、王莲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民再4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森、曹会然:

    本院受理上诉人曹忠旗因与被上诉人邸永刚、原审被告陈森、曹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审被告陈森、曹会然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民终4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曹忠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张造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83民初1305-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州市人民法院 

    孟宪通:

    本院受理原告晋州市永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宪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8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以刊登报纸时间为准)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晋州市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8月3日上午10时至2018年8月4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二次拍卖位于赵县赵州镇赵州桥公园赵州桥公园内东侧111008-3-1号不动产(证号:赵房权证城字第0130014312号),建筑面积1081.33平方米,起拍价:1905624元,保证金:380000元,加价幅度:9000元及其倍数;位于赵县赵州镇赵州桥公园赵州桥公园内东侧111008-2号房产(证号:赵房权证城字第0130014311号),建筑面积1413.68平方米,起拍价:2267328元,保证金:450000元,加价幅度:10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马法官,电话:0311-85666038,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宋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昌诉被告宋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宫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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